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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周强不予批准逮捕的 律师意见书(成功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1-29 09:41)    点击:445
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周强不予批准逮捕的
律师意见书
==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犯罪嫌疑人周强涉嫌诈骗罪一案,我所于2018年10月31日接受周强的妻子张焕美的委托,指派我(周胜民律师)担任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现该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望予以参考:
    一、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周强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
    其一,周强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根据本律师会见周强后了解到的情况,周强在公安机关的审讯中如实交代了涉案的全部事实,积极反思自己的违法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周强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其二,周强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首先,周强涉嫌罪名为诈骗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周强的涉嫌犯罪行为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其次,周强一贯遵纪守法,从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最后,周强的家属愿意以交纳保证金的方式提供保证,保证周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各项规定。
 其三、周强日常表现良好,工作努力认真,无不良行为。周强在联通公司工作将近20年,工作勤勤恳恳,业务突出,受到了公司领导、员工的一致好评,并多次颁发奖状进行表扬。一贯遵纪守法,无暴力倾向,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辩护律师认为周强主动根据公司意见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犯罪行,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侦查讯问,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获准取保候审。周强是有正式工作的工作人员,有较强的荣辱观。相信此次事件已经对他本人进行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更能体现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长期羁押,不仅不能起到惩罚、教育的目的,反而会让失去工作毁掉一个人的正常生活。
二、假设周强有基于租机业务产生犯罪,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
经辩护人了解政企合约担保租机套餐业务,有签订租机合同,并且合同双方当事人也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部分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主要的区别在于(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2)行为人是否实施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3)“合同”是否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制度是公民的一项自由权利,辩护人曾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没有得到回复。但辩护人坚持认为,周强的行为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不予批准兰陵公安分局的逮捕申请书,以维护犯罪嫌疑人周强合法权益,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此  致
===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
                                       周胜民  律师
                                       电话:15086909655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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