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买卖协议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6-02 15:36) 点击:396 |
加油站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乙方系 加油站投资人、所有权人,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转让协议: 一、 合同标的 本合同转让的为: 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全部资产及该加油站的各项经营资质与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 加油站已有的全部资质、证照、文件批复等(见附件一:《证照清单》)。 2、 本合同标的项下的 土地使用权 平方米或租赁土地 平方米,共计约 平方米; 房屋使用权(见附件二:、土地租赁协议、土地平面图、《房屋所有权证》)。 3、 加油站其他资产清单(见附件三:)。 二、 声明和保证 1、 乙方保证对合同所涉转让标的拥有完全合法的独立权益和权利,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也不存在任何争议及诉讼。 2、 乙方确保受让合同转让标的后,甲方能够完全合法拥有所有资产、资质和权利等。 3、 乙方保证附件中所列的加油站资产详情在各方面均真实、完整、准确。所交付给甲方的所有文件及证照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转让费 万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合同签订生效后3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转让费用。 四、 资产交付、证照变更 预计六个月内乙方才能将房产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依法经营所必需的证件变更至甲方名下。因此本合同项下的资产转移在六个月以后具备条件时交付。 五、 债权、债务 乙方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对加油站原有人员另行安排或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接管加油站后,自主安排用工,乙方原加油站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干涉,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六、 违约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未能按约交付约定财产、变更相关证照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3、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每延期一日支付乙方转让费总额千分之三违约金。 七、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加油站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临沂刑事律师周胜民 联系电话15806909655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