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合同 |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1-04 16:36) 点击:563 | ||||||||||||||||||
抵 押 合 同 编号: 抵押权人:***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债务人: 社员号: 证件号码: 电 话: 工作单位: 住址:
抵押人: 社员号: 证件号码: 电 话: 工作单位: 住址:
抵押人: 社员号: 证件号码: 电 话: 工作单位: 住址: 为了确保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互助金借用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抵押人愿意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数额及担保范围 抵押人担保的数额为(小写): 大写 。 抵押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二条 抵押财产 1、抵押人同意以下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 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抵押的净收入为准。抵押财产如下:
第三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属物、混合物、加工物、孽息以及因抵押财产损毁、灭失、拆迁、侵权或征收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第四条 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妥善管理,抵押权人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3、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拆迁、侵权或被征收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4、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五条 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物办理足额财产保险,抵押权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2、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第六条 抵押登记 抵押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有关登记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以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债权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委托第三方拍卖机构按照市场价值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抵押人的抵押物。 第八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1、本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不因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影响本合同的保证效力。 2、本合同签订时抵押财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3、抵押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4、抵押权人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权人有权自主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抵押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抵押权人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 10 %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因本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需办理抵押登记的,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签章): 抵押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抵押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